拘留證應什麼時間簽發?
一、拘留證應什麼時間簽發?
拘留證應在拘留他人之前簽發。
1、拘留證應當由公安機關簽發,並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拘留他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2、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拘留證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3、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4、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5、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現實生活當中,公安機關調查案件所需要採取強制性措施是符合法律當中的規定的,比如說公安機關是享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但是如果要拘留他人的話,必然是需要出示相關的證件,所以在此之前的話肯定是需要將拘留證等相關的證件簽發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