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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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量刑幅度是怎麼樣的?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量刑幅度是怎麼樣的?

一、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量刑幅度是怎麼樣的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罪的量刑幅度是會直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本罪侵犯的客體爲複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僞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證券發行管理秩序及其社會公衆、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凡不具備公司資格者無權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其次,即便是公司、企業要發行股票、債券,也須經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2、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所謂單位,指透過工商登記程序設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單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均能成立本罪主體。

3、客觀要件

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爲人務必實施了下述擇一行爲且達到法定後果:

第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股票。

第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有必要強調的是,雖然在本罪場合,行爲人的故意往往表現爲(擅自發行)行爲上的故意,但刑法上的故意,主要是針對危害後果而言,而不是針對行爲本身而言(實際上,過失犯罪的場合,行爲人就其“行爲”本身而言往往是故意的),因而在主觀不法要素上,本罪行爲人不僅僅須明知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需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而故意地未予報批、或者明知申報以後未經批准而擅自發行公司債券或股票;而且必須是明知其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有害於社會而仍然行爲者,方能構成本罪的“故意”。過失實施此類行爲者不能成立本罪。例如,在尚待審批過程中,因主觀主義地認爲先發行一步根本不至危害社會、而輕率地未待批准而先行發行股票、公司債券者,因不具備刑法意義上的“故意”,不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者,可根據其行爲後果及其情節輕重狀況認定爲其他瀆職犯罪或給予有關行政違法處分。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在主觀要件上面是屬於故意的行爲,只要故意犯罪讓公民的利益受到損失,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上面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判定,所以,對於公司的股票、債券發行一定要按《公司法》的條款處理,這樣纔不會承擔起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