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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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虛假訴訟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一、虛假訴訟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虛假訴訟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是可能會涉嫌虛假訴訟罪,民事訴訟中虛假陳述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即涉嫌虛假訴訟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採取僞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爲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爲。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二、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且還應當是具備民事訴訟行爲能力,能夠提起民事訴訟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2、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爲故意,一般來說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實提起訴訟,本罪並未規定行爲人需具備特定的主觀目的,所以行爲人進行虛假訴訟的主觀目的是否爲了謀取利益,謀取利益的性質是否正當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秩序,具體而言,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財產權、婚姻權、收養權、監護權、繼承權等合法權益虛假民事訴訟的行爲。

4、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是人對民事訴訟活動的提出,可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說是有真實的一些糾紛的情況之下的話,完全是可以選擇人民法院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糾紛的,當然了,如果是捏造事實虛構訴訟的話,將有可能會構成虛假訴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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