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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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輕傷鑑定費用誰出?

一、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輕傷鑑定費用誰出?

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輕傷鑑定費用誰出?

公安機關承擔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八條規定:鑑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重新鑑定:

鑑定程序違法,可能影響鑑定意見正確性的;

(二)鑑定人不具備鑑定所需專門知識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

重新鑑定,如果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費用由重新鑑定申請人承擔。可見,傷情鑑定初次鑑定、檢測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重新鑑定的費用承擔問題,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鑑定費用由請求方承擔,但原鑑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鑑定的,鑑定費用由請求方承擔。

對經審查作爲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5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爲公安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3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1次爲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鑑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公安認爲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鑑定。

二、傷情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的,就需要出具鑑定委託書、被鑑定人的病歷等材料。

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覈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如果對人體造成了啊損害的情況,那麼是需要做傷情鑑定來確定需要獲得的賠償,而傷情鑑定的費用一般情況下是由公安機關來承擔的,但是如果是屬於重新鑑定的話,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由誰來承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