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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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職人員貪錢是什麼罪

一般公職人員貪錢是什麼罪

一、一般公職人員貪錢是什麼罪?

貪錢涉嫌貪污罪,構成貪污罪的,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量刑。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二、貪污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立爲刑事案件,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貪污罪定罪: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國有財產是嚴重的犯罪行爲,對於貪污數額是累計計算的,涉嫌貪污的國家公職人員,如果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前能夠積極退贓,如實的供述本人的罪行,量刑時是可以從輕處罰的,如果情節較輕,也有免除處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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