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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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判拘役應該怎麼處理?

一、緩刑期間判拘役應該怎麼處理?

緩刑期間判拘役應該怎麼處理?

緩刑期間又判拘役,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和範圍是什麼?

可以讓法官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有深刻懺悔自己的不當行爲,而且罪行較輕,不足以構成重大罪行。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和範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爲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爲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爲適用緩刑的對象。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爲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於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綜合上面所說的,緩刑期間如果又判拘役代表着當事人在緩刑期間又犯了新罪纔會實施的行爲,一般在處理時就會結合案件的情況來判決,舊罪與新罪一起處罰的那麼所存在的罪行將會更重,所以,在犯了錯之後就需要及時的認錯,而不是知錯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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