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玩忽職守罪是否可以免於起訴
一、構成玩忽職守罪是否可以免於起訴?
構成玩忽職守罪一般不能免於起訴,免於起訴的法定條件是: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綜上所訴,雖然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公職人員,但國家公職人員構成刑事犯罪也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不可能輕易免於刑事處罰,是否提起公訴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並不是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可以隨便做決定的。檢察院要對審查起訴的決定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