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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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7歲盜竊怎麼處理

關於17歲盜竊怎麼處理

一、關於17歲盜竊怎麼處理

17歲盜竊的處理:要依據盜竊財物的數額而定,盜竊數額較大的,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標準是依據具體情節減輕、從輕或者免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盜竊罪的責任形式是什麼

1、故意

(1)盜竊罪只能由故意構成。成立盜竊罪,要求行爲人認識到自己所竊取的是他人佔有的財物。誤認爲是自己佔有、所有的財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盜竊罪。但是,不能簡單地認爲,只要行爲人誤以爲是遺忘物的,就缺乏盜竊的故意。因爲他人“佔有”是一個規範的要素,只要行爲人認識到了被法官評價爲他人佔有的前提事實,就應認爲行爲人具備了盜竊罪的認識內容。

(2)就普通而言,還要求行爲人認識到自己盜竊的財物數額較大。行爲人將數額較大、巨大乃至特別巨大的財物誤認爲是價值微薄的財物而竊取,又不屬於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不應認定爲盜竊罪。

(3)立多次盜竊,要求行爲人具有“盜竊”的故意,要求行爲人在每次盜竊時都認識到自己在實施盜竊行爲,但不要求行爲人認識到“多次”盜竊。成立入戶盜竊,要求行爲人認識到自己進入的是他人的日常生活住所。誤將他人日常生活住所當做賣淫場所、普通商店而實施盜竊的,不應認定爲入戶盜竊。但是,非法進入後發現是“戶”仍然盜竊的,則是入戶盜竊。基於同樣的理由,成立攜帶凶器盜竊,需要行爲人認識到自己攜帶了兇器。

2、非法佔有目的

非法佔有目的不要說認爲,只要行爲人具有盜竊、詐騙等罪的故意即可,不必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首先,可以從客觀上區分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不必藉助非法佔有目的。其次,管時擅自使用他人財物的行爲,之所以不構成盜竊罪,並非因爲行爲人缺乏非法佔有目的,而是因爲行爲本身不能被認定爲盜竊行爲。最後,刑法並沒有將非法佔有目的規定爲盜竊等罪的主觀要素。

成立盜竊罪應以非法佔有目的爲要件。

(1)不能以刑法沒有明文規定非法佔有目的爲由,否認非法佔有目的是盜竊罪的主觀要素,因爲許多犯罪中都存在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責任要素;

(2)由於構成要件具有故意的規制機能,將非法佔有目的納入故意內容,就意味着增加了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也導致不當推遲認定盜竊罪的既遂因而不妥當;

(3)非法佔有目的具有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機能。如果沒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要素,就難以認定該行爲是盜竊還是故意毀壞財物;

(4)非法佔有目的具有區分罪與非罪的機能。不可罰的盜用行爲與盜竊行爲在外形上幾乎不能區分,必須藉助於非法佔有目的;

(5)將非法佔有目的視爲不成文的主觀要素,與對盜竊罪的法益持限定的佔有說並不矛盾。因爲法益問題與被害人方面的情況相關,非法佔有目的與行爲人方面的情況相關,兩者屬於不同的領域。

三、盜竊罪從重處罰情節有哪些

1、多次扒竊作案的;

2、以破壞性手段盜竊並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嚴重的;

3、入戶盜竊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盜竊的;

5、勞改、勞教人員在勞改、勞教期間盜竊的;

6、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或者管制、監外執行期間盜竊的;

7、曾因盜竊被治安處罰3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2次以上,2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8、曾因盜竊被免訴、免刑後2年內,或者因盜竊受過刑罰處罰後3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9、盜竊盲、聾、啞等殘疾人、孤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

10、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關於17歲盜竊怎麼處理的,一般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對於年齡較小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會從輕處理。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您對於這方面還有疑問想要了解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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