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肇事罪是生產作業中的犯罪嗎?
一、危險物品肇事罪是生產作業中的犯罪嗎?
是的。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於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職工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自然事故的界限
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沒有違反危礆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爲,而是由於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險物用爆炸、燃燒、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屬於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構成本罪須系行爲人的違章行爲而引起重大事故。
(二)本罪與一般違章肇事行爲的界限
構成本罪,在立法上要達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程度。如果雖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爲。卻只發生了一般性事故,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按一般違法行爲予讓適當的處罰。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是,前者僅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而後者則違反安全生產的所有規章制度。因此,兩者的範圍有所不同。在生產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的,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競合關係,但是,因爲本條專門規定了危險物品肇事罪,所以對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均適用本條。
(四)本罪與非法運輸爆炸物的犯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是:
(1)前者運輸危險物品(包括爆炸物)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運輸中沒有遵守運輸危險物品的有關規定,而後者運輸爆炸物本身就是非法的;(2)前者只有達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而後者成立犯罪不要求發生實際危害後果。
(五)本罪與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職工,即特殊主體,後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前者只限於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活動過程中;後者可發生在上述活動以外的任何場合。
(3)前者嚴重後果的發生,是由違反有關管理規定引起的;後者是由於在日常生活中馬虎草率、毛手毛腳、缺乏謹慎等引起的。
三、危險物品肇事罪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爲人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工作的人員。
2、行爲人在主觀上是出於過失。如果行爲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導致發生爆炸等事故的,則不構成此罪,而應適用刑法其他有關條款定罪處罰,如爆炸罪、投毒罪等。
3、行爲人必須具有違反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爲保證危險物品的安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制定的管理規定的行爲。
危險物品包括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蝕性物品。具體解釋如下:
(1)“爆炸性”物品,是指多種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如各類炸藥、雷管、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和爆破劑以及黑火藥、煙火劑、信號彈和煙花爆竹等;
(2)“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酒精、丙酮、橡膠水以及各種很容易燃燒的化學物品和液劑;
(3)“放射性”物品,是指鈾、鐳以及其他各種具有放射性能,並能對人體或牲畜能夠造成嚴重損害的物品;
(4)“毒害性”物品,是指如氰化鉀等其他各種對人體或牲畜能夠造成嚴重毒害的物品;
(5)“腐蝕性”物品,是指硫酸、鹽酸等能夠嚴重毀壞其他物品以及人身的物品。
4、行爲人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爲必須引起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況特別惡劣,可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