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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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正當防衛的要素是什麼?

成立正當防衛的要素是什麼?

一、成立正當防衛的要素是什麼?

須有不法侵害行爲,且不法侵害必須是實際存在的,這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時間條件;防衛行爲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這時正當防衛成立的對象條件;必須是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當防衛,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主觀條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限度條件。

二、正當防衛需要注意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對於非暴力犯罪、一般違法暴力行爲、輕微暴力犯罪以及一般暴力犯罪實施的防衛,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仍然存在防衛過當問題;只是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纔不存在防衛過當(但不意味着對此外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造成死亡的必然過當,換言之,即使防衛行爲造成了不法侵害者傷亡,也可能成立一般的定當防衛)。

2、條文中的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主要是對暴力犯罪的列舉,其中的“殺人”限於故意殺人。至於對刑法規定的轉化型殺人、搶劫等能否進行特殊正當防衛,則應具依分析,關鍵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爲最終成立何種罪名爲標準得出結論。

3、在通常情況下,“行兇”包含了殺人與傷害界限不明,但有很大可能造成他人重的重傷(重大傷害)或者死亡的行爲。對於暴力犯罪造成一般重傷的,要區分不同情況,不能簡單劃一地得出是否屬於“行兇”的結論。例如,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手拇指離斷或者缺失超過指間關節”即屬於重傷。當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檢被害人的拇指時,防衛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有可能屬於防衛過當,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如果防衛人只是造成不法侵害者重傷的,仍應認定爲正當防衛。

4、並不是對於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進行防衛的都不存在防衛過當,只有當這些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對此,也要區分不同情形進行判斷。當暴力犯罪嚴重危及生命與重大身體安全時,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應當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當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一般身體安全時,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者傷害(包括重傷)的,也應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例一:不法侵害者以搶劫故意採用麻醉方法取得他人財物的,屬於搶劫罪,但這種行爲並非嚴重危及生命與重大身體安全,對之進行防衛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5、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並不限於刑法條文所列舉的上述犯罪,還包括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也不限於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的暴力犯罪,如果對物行使有形力但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嚴重放火罪、爆炸罪等。

6、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的行爲,而不要求不法使害者具備有責性。但是,應當嚴格限制對缺乏有責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當防衛。

如果公民在受到他人實施侵犯行爲的同時,是可以爲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實施相應的防衛的行爲的。如果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的,那麼一般是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但是如果不符合條件造成防衛過當的,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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