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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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爲人犯詐騙罪退贓能減輕嗎?

行爲人犯詐騙罪退贓能減輕嗎?

一、行爲人犯詐騙罪退贓能減輕嗎?

詐騙罪退還贓款是可以獲得減刑的。被告人如果主動退贓了,那麼在法院判刑的時候,在量刑上會給予考慮。如果在服刑期間退贓款有可能會被認定爲悔罪態度良好,依法予以減刑。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第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詐騙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用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用欺騙方法騙取財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詐騙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詐騙行爲最突出的特點是,就是行爲人設法使被害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覺,以致“自願地”將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爲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爲人交還財物的義務。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類。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以欺騙的方法騙回他人久借不還的欠款的,不構成本罪。無論所騙財物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他人所有,或者轉歸集體非法佔有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只要是帶着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實施了詐騙行爲,並且詐騙的數額達到了法定的立案標準時,此時該行爲人就會被認定爲詐騙罪,只不過對於詐騙罪來說,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時候,還會考慮一系列的犯罪情節,不認識退贓退賠、真誠悔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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