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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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做完筆錄多久拘留?

刑事訴訟中做完筆錄多久拘留?

一、刑事訴訟中做完筆錄多久拘留?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採集製作筆錄是一項非強制偵查活動,而拘留則是一種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司法實踐中,有些人被問了筆錄後,就被拘留、回不來了,但這並不意味着二者之間存在必然關聯。刑事拘留的條件是: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可見,拘留的實質條件,並沒有一條與筆錄做完後多久有關。

不過,對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傳喚、拘傳的最長持續時間一般不能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的最長持續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由此可以推知:如果做完筆錄12小時後沒有回家,就有可能被拘留了,24小時還沒有回家,那麼十有八九被拘留了。

二、拘留的法律程序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爲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覈,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覈,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如果做了筆錄以後沒有立刻進行拘留的話,說明自身是沒有任何的嫌疑的。進行刑事拘留必須要滿足有重大證據指向被拘留人或者是正在進行犯罪的相關人員的條件。一般申請拘留令只能夠拘留三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到四日。而行政拘留指的是違反了相關治安法而進行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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