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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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準行賄的規定有什麼?

不準行賄的規定有什麼?

一、不準行賄的規定有什麼?

在日常生活中,不準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否則會構成行賄罪,若是向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賄的,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行賄是指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爲,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構成行賄罪的,一般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且情節嚴重,或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或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二、一般行賄行爲是指哪些?

(一)主動給予。這是指行爲人爲謀取不正當利益,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給予財物的形式很多,一般表現爲直接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金錢、貴重物品,汽車、房屋、古董等;提供費用讓國家工作人員旅遊、出國考察、娛樂等;爲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具有現金消費功能的所謂的會員卡、打折卡、購物卡等;以賭博形式,故意輸錢給國家工作人員;爲國家工作人員的手機充值等。

(二)被動給予。這主要是指行爲人被索賄或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該種行爲方式引發行賄罪的風險以行賄人實際獲得不正當利益爲前提。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能構成行賄罪。相比之下,國家工作人員只要實施索賄行爲,就可以引發受賄罪的刑事風險,而不以是否爲行賄人謀取利益爲條件,更不用問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

(三)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在工作中,不能爲謀取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賄的行爲包括主動給予和被動給予這兩種,行賄的客體侵犯的是國家機構的正常管理秩序,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此來謀取不當利益,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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