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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缺席審判如何執行

一、一般刑事缺席審判如何執行?

一般刑事缺席審判如何執行

對於刑事案件,必須被告人到庭參加審判,是不能缺席判決的。刑事案件,可以分爲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不管是什麼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不可缺少的訴訟主體。缺席審判只適用於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民事案件缺席審判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爲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佈傳喚債務人應訴。公佈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缺席審理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缺席審理的條件爲: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其中包括公佈送達這一擬製送達傳票的情況。

(2)原告缺席與被告缺席的法律後果不同。原告缺席,可以按撤訴處理。而對於被告缺席則是可以缺席判決。

(3)缺席判決是法院依職權主動作出。

(4)缺席判決同對席判決具有同等的效力。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跟民事案件的法律性質是截然不同的,在刑事案件中沒有缺席審判這一說法,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案件,滿足法定條件的都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逮捕是強制性的,就算嫌疑人或被告方不配合庭審工作,也會被依法強制帶到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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