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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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單位行賄罪和行賄罪一樣嗎?

在我國單位行賄罪和行賄罪一樣嗎?

一、在我國單位行賄罪和行賄罪一樣嗎?

對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主體範圍有所不同,對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犯罪,又包括單位犯罪主體,而行賄罪的主體只包括自然人犯罪主體。

二是兩罪的犯罪對象不園。對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單位,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而行賄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是說,兩罪的行賄對象不同,前者針對的是單位,後者針對的是個人。

三是兩罪的法定刑不同。對單位行賄罪的法定刑,當犯罪主體是自然人時,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當其犯罪主體是單位時,則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的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行賄罪的法定刑則分爲三個檔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單位可以行賄嗎?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爲。單位行賄罪的成立需滿足以下構成要件:

(一)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

這裏所講的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在單位行賄罪中,還存在單位內部機構行賄犯罪的可能性。所謂單位內部機構是相對於單位整體而言的,是指法人的分支機構,單位內設的科、室、部等下屬小單位。

(二)單位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本單位的意志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行賄行爲。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

2、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

(三)單位行賄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爲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在當前的法律條件下,我們應嚴格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以“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爲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嚴懲此類犯罪,對於某些單位因被勒索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能認定爲行賄犯罪。

單位犯罪的處罰有兩種:雙罰制和單罰制。根據《刑法》第31條的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根據此規定,雙罰制不僅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而單罰制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不處罰單位。

如今的生活中,走後門、行賄簡直是家常便飯。通常行賄的是個人,不過單位同樣可以行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單位實施行賄行爲的情況下,達到規定標準之後構成的不再是行賄罪,而應該是單位行賄罪,這是兩個不同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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