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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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僞基站判刑標準及處罰內容是什麼?

(一)判刑標準

深圳僞基站判刑標準及處罰內容是什麼?

1、非法生產、銷售僞基站的判刑標準

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僞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擅自設定、使用僞基站的判刑標準

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等犯罪,使用“黑廣播”“僞基站”等無線電設備爲其發送資訊或者提供其他幫助,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使用“僞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連結等違法犯罪資訊,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僞基站”的,可認定爲“情節嚴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僞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同時使用十個以上“黑廣播”“僞基站”的,可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

爲合法經營活動,使用“黑廣播”“僞基站”或者實施其他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的行爲,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但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行爲人系初犯,並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爲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二)僞基站判刑刑罰內容

1、存在非法生產、銷售僞基站、黑廣播等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僞基站的存在危害極大,而從事生產、銷售僞基站的人員在一定程度上爲一些詐騙、賭博以及非法獲取他人資訊等犯罪行爲提供了渠道,涉嫌非法經營;對於使用僞基站的人員,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其行爲已經觸犯法律,對人們的資訊、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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