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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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第二類自訴案件?

什麼是第二類自訴案件?

一、什麼是第二類自訴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屬於第二類自訴案件,若是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作爲公訴案件立案偵查。被害人等如果沒有控告,公安機關也可以主動立案偵查。

第一類自訴案件叫“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能夠“告訴”而不告訴,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主動追究,其他任何人(法定代理人除外)也不得”告訴“,當然,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二、自訴案件提起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1、有適格的自訴人: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遭受犯罪行爲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於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於自訴案件,公安機構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構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

3、屬於自訴案件範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5、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自訴人應當依據法律上關於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出現輕微刑事案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屬於第二類自訴案件,這類自訴案件要有合適的自訴人;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還要在自訴案件允許的範圍內提出,需要提交書面的起訴書,提供相應的證據,要證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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