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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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認罪認罰書免於起訴有案底嗎?

一、籤認罪認罰書免於起訴有案底嗎?

籤認罪認罰書免於起訴有案底嗎?

籤認罪認罰書免於起訴會有案底。只要構成了犯罪就會留有案底,與是否認罪認罰沒有關係,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因此,認罪認罰不起訴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但也是會有案底的。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該堅持哪些原則?

1、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結合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確保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堅持罪責刑相適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後果,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準確裁量刑罰,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3、堅持證據裁判,依照法律規定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

三、對自首情節的認定要注意哪些方面?

1、主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持續狀態結束,但是給社會造成的損害並不會因自首而消滅。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並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因此,審判人員在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爲主要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輕重對照有關法律,擬定一個刑罰幅度,而後結合自首的從寬情節,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嚴寬適度,不枉不縱。

2、具體考慮自首情況。主要包括:

(1)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說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說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爲,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

(2)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後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說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時也要考慮;

(3)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說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籤認罪的認罰書代表着犯罪嫌疑人對案件處理結果沒有任何異議,不管是免於起訴,還是要承擔相應的罪行,那麼都會存在有案底,而且此案底永遠不會消除,所以,違法條款的事情千萬不要做,不然就會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