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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累犯輕微傷如何處罰?

一、尋釁滋事罪累犯輕微傷如何處罰?

尋釁滋事罪累犯輕微傷如何處罰?

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糾集他人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刖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二、尋釁滋事罪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爲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一種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我國對其的最高處罰爲五年有期徒刑,並且情節都需要達到惡劣或嚴重的程度,纔會被定罪量刑。國家已經對其進行相應的法律規定,需要注意的是,不要觸犯法律,如果有人侵害了自己的權利,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