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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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義上前罪與累犯是什麼?

前罪指多次犯罪的前後次序的意思,犯罪分子有多個前罪的,累犯認定時間是從最近一個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前罪開始計算的,在釋放5年內再犯罪,處有期徒刑發上刑罰的,就可認定爲累犯。

法律意義上前罪與累犯是什麼?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情形。在不同語境下,累犯一詞有不同的含義,作爲量刑情節,累犯是一種特定的再次犯罪的事實,作爲量刑對象,累犯是指特定的累犯人。

(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這樣規定是因爲,過失犯罪的有責性,輕於故意犯罪的有責性,過失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也比較小,過失犯罪事實上也比故意犯罪少得多,而累犯制度的設立以遏制犯罪人再次犯罪爲目的,故沒有必要對過失犯罪設立累犯制度。

(2)行爲主體實施前罪與後罪時,都必須已滿18週歲。犯後罪時不滿18週歲的,不得認定爲累犯;同樣,犯前罪時不滿18週歲但犯後罪時已滿18週歲的,也不構成累犯。一方面,未成年人容易接受教育改造,不以累犯從重處罰,也足以預防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對未成年人犯罪不以累犯論處,符合我國注重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保護性教育的刑事政策。

(3)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其中,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法院最後確定的宣告刑爲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前罪因爲數罪併罰而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只要其中的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符合成立累犯所要求的“前罪”條件。例如,甲因盜竊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因過失致人死亡被處2年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2年有期徒刑;甲刑罰執行完畢後經過了4年6個月時又犯搶劫罪的,應認定爲累犯。但是,倘若其中的盜竊僅被判處6個月拘役,即使數罪併罰決定執行2年有期徒刑,也不能認定爲累犯。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是指法定刑爲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是指根據後罪的事實以及刑法規定,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一條件表明,只有當前罪與後罪都是比較嚴重的犯罪時,才成立累犯,這便將從重處罰的累犯限定在嚴重犯罪的範圍內。

一般來說前罪和累犯都是進行關聯的,因爲只有前罪纔會出現累犯。如果犯罪分子在被判處刑罰時發現該犯罪分子在之前還犯有多項罪行,首先將會與前綴一起數罪處罰,如果發現前罪已經服刑完畢,但其又觸犯了法律法規的話,將會對其進行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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