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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貪污罪法院會判多久

一般貪污罪法院會判多久

一、一般貪污罪法院會判多久

1、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爲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爲,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爲人的貪污行爲,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爲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爲既遂。

2、看行爲人的貪污行爲,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三、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貪污罪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構、司法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爲上主要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

四、受賄罪與貪污罪的區別是什麼

受賄罪與貪污罪的主體都是特殊主體,主觀方面都是故意,他們的區別爲:

(1)犯罪主體的範圍不同。本罪主體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除國家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

(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獲取他人的財物,而貪污罪則是非法佔有本人主管、管理或者經手的公共財物。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主要表現爲兩罪的行爲方式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貪污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3)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在一般情況下只是公務行爲的廉潔性,只有在索賄時才同時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而貪污罪則是同時侵犯公務行爲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公私財物,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公共財物。

五、貪污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貪污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偵查。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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