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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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批捕需要家屬簽字嗎?

在我國批捕需要家屬簽字嗎?

一、在我國批捕需要家屬簽字嗎?

法律規定批捕不需要家屬簽字,但是是需要通知家屬的,根據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第93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員的時候,必須要出示逮捕證,而且應當立即的送往看守所羈押,同時需要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不需要,批捕是批准逮捕,是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批捕是要通知公安機關而不會通知家屬的。若涉及刑事案件被檢察院批捕,儘快委託律師會見,辯護。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後,是不需要家屬簽字的,但需要通知家屬。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批捕後還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爲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可以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公安機關認爲相關人員需要被採取批准逮捕的措施,就是需要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然後檢察機關同意之後就可以執行批准逮捕,同時是需要在24小時之內通知其家屬的,這是規定性要求,此時我們是需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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