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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武器裝備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盜竊武器裝備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盜竊武器裝備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盜竊武器裝備罪既遂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四百三十八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盜竊武器裝備罪既遂可以判處緩刑嗎?

盜竊武器裝備罪既遂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緩刑的適用條件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盜竊武器裝備罪既遂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盜竊武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可見,法律制度中對盜竊武器裝備罪既遂規定了三個不同的量刑幅度,在我國,盜竊武器裝備是行爲犯,只要實施了盜竊武器裝備的行爲,就算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和造成嚴重後果的量刑標準肯定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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