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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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玩忽職守立案標準是什麼

玩忽職守立案標準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史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包括哪些特徵

(一)、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玩忽職守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擅離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具體行爲有:

1、不以職守爲己任,思想上不重視,態度上不嚴肅;

2、擅離職守,不堅守崗位,逃避職責義務;

3、不認真執行職責權限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

4、不完全執行職責權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義務;

5、其他玩忽職守的行爲;

6、造成嚴重後果。

(三)、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具備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構成本罪犯罪主體。

(四)、玩忽職守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爲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下仍然不以爲然,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爲。

所以在實際工作中,要遵守相關的工作紀律,尤其是公職人員,更應該紀律嚴明,不能玩忽職守,現實生活中,因爲玩忽職守造成了很多事故的情況屢見不鮮,由此造成的後果大多數都是不可挽回的,所以一定不能出現這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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