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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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詐騙和經濟糾紛

如何界定詐騙和經濟糾紛

一、如何界定詐騙和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是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詐騙數額較大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上表現爲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犯罪嫌疑人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4、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詐騙罪的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四、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解決。

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透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

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

(3)仲裁解決。

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解決。

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五、經濟糾紛向法院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六、經濟糾紛的訴訟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如何界定詐騙和經濟糾紛的這個問題可以透過上文了解,詐騙和經濟糾紛的法律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對於經濟糾紛不能報警處理。本篇文章內容希望能爲您提供幫助,如果還存在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與專業律師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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