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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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判斷保險詐騙罪的罪與非罪?

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爲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爲。

怎樣判斷保險詐騙罪的罪與非罪?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掌握既遂行爲是區別保險詐騙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

本罪列舉的五項情形均爲既遂行爲,即騙取了保險金的行爲,這是構成這類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區別保險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其中一個極其重要的標準,是看其行爲是否達到既遂狀態,即是否實際騙取了保險金。

司法實踐中在查處這類案件時不僅要考察行爲人是否已經實施了本罪所列五種情形的行爲,還要看其行爲的結果,即是否騙取了保險金。

如果行爲人雖然實施了本罪所列五種情形的行爲,但其騙賠行爲被及時揭穿,未騙得保險金,那麼,其行爲性質屬於違反保險法的違法行爲。

保險公司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投保人的保險費。

如果行爲人騙取了保險金,即構成了本項所規定的犯罪行爲,就應當受到刑事制裁。

2、除看其騙取保險金的數額大小外,主要應注意考察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詐騙保險金的故意。

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表明行爲人不具有詐騙故意,其行爲不構成犯罪:

(1)因過失而虛構保險標的的。

如不知保險標的不合格而以合格標的保險,或因對保險標的價值計算錯誤而逾額保險;

(2)對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認識錯誤而錯報或對損失計算錯誤而誇大的;

(3)誤認爲發生保險事故的。

如保險財產被人借走,行爲人因忘記而以爲丟失因而進行索賠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行爲或意外行爲造成財產損失的;

(5)投保人、受益人因過失行爲或意外行爲而致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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