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列表

持有假幣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

客體要件。

持有假幣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僞造的貨幣的行爲危害或已經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爲持有、使用僞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爲。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僞造貨幣的行爲都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矇蔽、欺騙誤以爲是貨幣而爲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僞造的貨幣後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但誤收後發現爲僞造的貨幣仍繼續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構成本罪而按本罪論處。所謂明知,既包括對僞造的貨幣的確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貨幣是僞造的,也包括對僞造的貨幣的可能知,即對持有、使用的貨幣雖然不能完全肯定是僞造的,但卻知道其有可能是僞造的。至於犯罪的動機則多種多樣,但不能出於走私、僞造、出售、購買、運輸以及金融工作人員出於購買及以假幣換取真幣等罪的故意,否則應構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僞造的貨幣,而代爲收藏,對於他人則是本罪的故意,而對於收藏,則由於不具有實際上的支配與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內容則是幫助他人窩藏贓物,構成犯罪的,應以窩藏贓物罪論處。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持有假幣罪的具體認定處理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首先要對持假幣的數額大小進行認定,這直接關係到後期的量刑情節輕重的情況,另外對於持有假幣還存在其它的犯罪行爲的也應當一併處罰。

TAG標籤:假幣 持有 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