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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犯罪?,性病賣淫明知病情

性病賣淫明知病情,是否構成犯罪?

近年來,性病賣淫的違法犯罪案件日益增多,這種違法犯罪行爲,加劇了性病病菌的滋生和性病的傳播,對人體身體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更有一些人,事先已經知道自己患有性病,還進行賣淫活動,使得他人也患上了性病。那麼,性病賣淫明知病情,是否構成犯罪?今天小編就來爲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一、賣淫、嫖娼是否違法?

性病主要是透過性接觸傳染,透過性行爲傳播的疾病。性病的傳播危害極大。不僅嚴重摧殘人體健康,而且危及子孫後代,關係到國家民族的興衰。一些不法分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置他人健康於不顧肆無忌憚地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引起嚴重性病的大量傳播,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威脅,社會危害嚴重。

所謂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爲。本罪是修訂後《刑法》新增的罪名之一,其主要特徵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破壞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又危及他人的身體健康。

性病是傳染性較強的疾病,透過特殊的渠道傳播,並能導致迅速交叉傳染。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行爲不僅具有一般賣淫嫖娼的社會危害性,而且有害於他人的身體健康;同時,賣淫嫖娼所帶來的性關係紊亂又是本罪導致的最大社會危害所在。對一般的賣淫嫖娼行爲不宜用刑法來處罰,但本罪作爲特殊的賣淫嫖娼活動,更增加了額外的社會危害性,完全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在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實施了賣淫、嫖娼的行爲。

這裏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行爲人必須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所謂“性病”,是指透過性接觸或者可以透過性接觸而傳播、傳染的疾病。“嚴重性病”,主要是指對人體危害大且傳染快的性病,如梅毒、淋病等。“梅毒”,俗稱“楊梅瘡”,是指由透明螺旋體(即蒼白螺旋體)所引起的一種性傳染病。“淋病”,是指因淋病球菌感染所引起的性病,主要發生在尿道和生殖系統。《刑法》第三百六十條列舉了梅毒和淋病兩種嚴重性病,從司法實踐看,除此以外還有非淋菌性尿道炎、軟下疳、腹股溝淋巴肉芽腫、尖銳溼疣以及艾滋病等。如果行爲人所患的不是嚴重性病而是其他傳染病如乙型肝炎、肺結核、猩紅熱等,則不構成本罪。 另一方面, 行爲人實施了賣淫、嫖娼的行爲。“賣淫、嫖娼行爲”是指以金錢、物質報酬爲條件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爲,出賣肉體的一方爲賣淫者,其對方爲嫖娼者。行爲人如果透過其他方式(如通姦、強姦等)將性病傳播給他人的,則不構成本罪,而應根據具體情節定爲其他犯罪。本罪屬行爲犯,即只要行爲人明知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或嫖娼的,不論是否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結果,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患有嚴重性病,可能會傳染他人而仍去賣淫、嫖娼。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只要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認定爲“明知”:

⑴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就醫,被診斷爲患有嚴重性病的;

⑵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

⑶透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行爲人是明知的。

爲了制止和打擊這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爲,有力地查禁賣淫、嫖娼活動,減少和防止性病的傳播,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規定爲犯罪是完全必要的。如果清楚地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還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會造成性病被傳播的後果,而放任或希望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的,就構成了故意傳播性病的犯罪。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此,賣淫、嫖娼是違法的,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

二、傳播性病罪如何量刑?

單純的賣淫、嫖娼不涉及刑事犯罪,但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進行賣淫、嫖娼,則構成傳播性病罪。

構成傳播性病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是否構成犯罪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明知自己有性病還從事賣淫活動而使得他人染病的行爲人,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另外,一旦染上性病,對患者來說有可能是一個漫長痛苦的過程,希望大家都要潔身自愛,不要知法犯法,要愛護自己的身體。如果發現賣淫等違法犯罪行爲,要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