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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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車廂內不作爲犯罪會受到處罰嗎?

一、火車車廂內不作爲犯罪會受到處罰嗎?

火車車廂內不作爲犯罪會受到處罰嗎?

會的;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

3、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爲,都不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危害行爲是犯罪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而形形色色的危害行爲在刑法理論中的其中一個分類就是區分爲作爲犯罪與不作爲犯罪這兩種基本形式。歷史上早在我國秦朝時的法律和古羅馬時期的法規中就已有了關於不作爲犯罪的規定。不作爲是相對於作爲而言的,指行爲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爲的特定的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爲。不作爲是行爲的一種特殊方式,與作爲具有一種相反關係。由於不作爲的複雜性,其一直是行爲理論上爭論的焦點問題。

二、不作爲罪犯的特徵

不作爲犯罪的定義歷來存在爭議,而要把刑法理論中的一類行爲用寥寥數語準確概括難度也不小,目前相對而言歸納較好的定義是陳興良教授提出的:

不作爲是相對於作爲而言的,指行爲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爲的特定的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爲。

簡單概括不作爲犯罪,用六個字簡述就是應爲、能爲、不爲。就其法律特徵而言則具有隱蔽性、消極性、間接性和違法性等。

(一)違反法律直接規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規定的罪名,才構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則:“法無規定不爲罪”,嚴禁“類推”。以《刑法》確定罪名爲準。

(二)負有法定義務。是指法律規定行爲人具有作爲義務而不作爲的行爲。

例如;母親拒絕嬰兒餵奶,造成嬰兒死亡的。屬於不作爲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絕履行的行爲。是能夠有條件作爲,而拒絕履行作爲的行爲。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爲。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作爲的行爲一般是針對於每一個人,只要在能夠出手幫助的情況下而選擇適而不見,那麼這種行爲也是會受到處罰的,但前提了要看實際的情況,如果不受到刑法的處罰,那麼也會受到道德的譴責,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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