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的特點 普法法律網 刑事犯罪辯護 2.0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自願性,合法性,靈活性。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執行規定》第86條和解協議一般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TAG標籤:和解 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