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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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自認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在我國自認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自認的這種行爲主要是發生在民事訴訟過程當中的,自認一般對對方是有利的,而行爲人自認的某些事項對自己是非常不利的。基於這種特殊的情況,對於自認的構成要件有着非常嚴格的要求,否則,所謂的自認如果是虛假的將會影響法庭的判決。那麼,在我國自認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在我國自認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根據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構成一項自認,必須具有以下四項條件:

1、 自認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

2、 自認的內容是承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利於己的事實爲真實;

3、 自認必須爲明確的意思表示;

4、 自認適用範圍爲那些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民事案件,主要適用於涉及財產問題的案件。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不適用自認。

二、自認

民事訴訟中的自認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不利於自己的事實承認其爲真實或不予反駁或對其訴訟請求予以認可的意思表示,簡言之就是在訴訟過程中對自己不利事實的承認。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對自認制度沒有作明確的、詳細的正面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75條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首次對自認制度作了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再次間接確認了明示自認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比較全面、準確地規定了自認制度。從司法解釋及有關規定上來看,當事人自認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有:

1、對方當事人無須舉證,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2、約束法院,對於自認的事實法院必須予以認可。(涉及人身關係的除外)。

三、自認分類

1、純粹的自認,也叫單純的自認;

2、附加限制的自認,即自認以後又附加一個條件,但附加限制的自認必須有證據證明自己所加的限制,否則後果與純粹的自認相同;

3、附加理由的自認,也叫附加理由的否認,但附加理由的自認必須有證據證明自己所加的理由,否則後果與純粹的自認相同;

4、擬製的自認,當事人到庭。當事人到庭沉默不語或回答不知道,如果是應當知道或者親身經歷而回答不知道的,一般認定自認,除此之外,不認定自認。另外,當事人到庭,拒絕質證沒有合理的理由的,也認爲構成自認,不質證有正當理由的,對方當事人還應繼續舉證。

5、擬製的自認,當事人不到庭。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看作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允諾,認定自認,如果原告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話,就按撤訴對待,而不是自認。如果有正當理由不到庭(如公告送達等),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由此可見,自認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要慎用,一切在以事實爲根據的基礎上,重視證據的收集,重視證據的運用,在訴訟過程中用證據說話,不盲目自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大家能夠看出,自認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上四個方面。首先只能是當事人進行自認,而且自認的內容肯定是對當事人比較不利的,並且表示的意識是真實的,針對自認是針對和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一些民事糾紛。由於在民事糾紛當中不存在所謂的自首,因此將某些行爲就稱之爲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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