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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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罪罰金標準有規定嗎?

非法捕撈罪罰金標準有規定嗎?

非法捕撈罪罰金標準有規定嗎?

從法律規定可知,刑法中並未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罰金數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條規定,罰金刑不得低於1000元,未成年人不得低於500元。上限沒有規定。

所以,對於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罰金刑的適用,還是需要人民法院在量刑時依據犯罪情節輕重來進行適度判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六十三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戰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一百條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關的單位犯罪。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04年修正)》(1986年7月1日)(節錄)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 禁止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必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按照限額捕撈。在水生動物苗種重點產區引水用水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苗種。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合上面所說的,非法捕撈罪如果條件一旦構成那麼必定就會接受處罰,而且在對於罰金上面,一般是按照事實的嚴重性來進行處理,只要不低於最低的標準,上限是沒有限額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根據不同的案件來作不同的處罰。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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