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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幾條才達到判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幾條才達到判刑

隨着人民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對海鮮的需求也越來越大,隨之而來的是市面上的水產製品種類豐富、數量繁多,這些水產品一般情況下都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捕撈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仍然有人知法犯法,爲了獲取不菲的收入利用一些不法的手段進行捕撈水產品。那麼,我們來具體的討論下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怎麼判刑的?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幾條才達到判刑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滿足刑法規定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定義的基礎上,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個人或單位立案追訴:

1、在內陸水域違反法律的捕撈規定,捕撈的水產品重量在五百公斤以上的或者是涉案價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行爲人或單位在海洋水域違反相關規定捕撈水產品在兩千公斤以上或者涉案價值在兩萬元以上的;

3、在內陸的水域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產品苗種在五十公斤以上的或者是涉案價值在五百元以上的;

4、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產品苗種在兩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兩千元以上的。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指的是行爲人違反我國關於保護水產資源的相關規定,在禁止的區域內(例如:禁漁區)、禁止捕撈的時間內(例如:禁漁期),或者是在捕撈水產品過程中所使用的捕撈工具、捕撈方法是法律所禁止的、情節嚴重的行爲。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個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根據其犯罪情節,處以罰金或者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如果是單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除了對涉案單位處以罰金之外,對其直接主管或者是負責人根據其犯罪情節,處以罰金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主要是根據捕撈的數量、大小、價值以及捕撈的方式、區域和時間有關,跟犯罪次數關係並不很大,一旦涉及犯罪就會受到刑法處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