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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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案退贓有哪些規定?

非法集資案退贓有哪些規定?

非法集資案退贓有哪些規定?

這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刑事責任,因非法集資行爲同時觸犯刑法,構成非法集資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以國家名義對你的違法行爲的懲罰,並不是集資人因你不返還集資款對你的懲罰。二、民事責任,因爲非法集資行爲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應全部返還給各集資人。並且還錢不是等到你刑滿釋放再處理,在審判刑事案件時,就會對你的非法所得做出處理,或返還,或沒收。三、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不矛盾,同時適用。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行爲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透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三條也對此予以規定。

在非法集資案當中退贓屬於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在案件審理時就需要對贓款進行處理。對於非法集資人員的處罰則屬於刑事責任,是犯案人所必須擔負的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二者並不矛盾,並且都需要執行。非法集資案當中退贓了也依舊需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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