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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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於慣犯是怎樣量刑的

一、中國對於慣犯是怎樣量刑的?

中國對於慣犯是怎樣量刑的

對於慣犯的量刑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二、慣犯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①犯罪惡習深,即具有慣行的犯罪故意,且非常頑固,屢教不改,一有機會就實施犯罪。

②犯罪時間長,即在較長時間內實施某種犯罪。“時間長”的量的界限難以確定,從司法實踐上看,長則幾十年,短則幾個月。

③犯罪次數多,即在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實施某種犯罪行爲。

④社會危害大,由於犯罪人長期、多次作案,積累了犯罪經驗,具有狡猾的作案手段和對付偵查的伎倆,其造成的結果往往較爲嚴重。

三、慣犯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1、客觀上具有犯罪行爲的慣常性。所謂慣常性,是指以實施某種犯罪行爲爲常業,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爲,以非法所得行爲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這種犯罪行爲的慣常性,是慣犯構成的客觀條件。

2、主觀上具有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所謂習癖性,是指存在繼續犯罪的傾向性,其表現是故意致力於某種犯罪,以違法犯罪作爲其長期經營之行業,並由犯罪之習慣進而發展爲心理上乃至於性格上的變態,形成某種犯罪習癖。這種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是慣犯構成的主觀條件。

事實上,無論是慣犯還是累犯,量刑問題沒有詳細的案情是無法分析的,因爲我國法律制度中每一個刑事罪名的量刑標準都不是固定的,而且法官還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有犯罪記錄不等於法官可以隨便確定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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