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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是非法集資嗎?

金融機構是非法集資嗎?

我們知道,非法集資是一種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爲,它還會造成集資參與人的巨大損失,因此,國家對其嚴厲打擊,如果非法集資達到一定的標準是可以構成犯罪的。不過非法集資的認定在實踐中無法被普通人所瞭解,那金融機構是非法集資嗎?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金融機構是非法集資嗎?

要了解金融機構是否屬於非法集資,可以先從非法集資如何認定入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衆(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爲,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可見,金融機構並非非法集資,它有合法的資質。

二、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有哪些?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不法分子爲吸引更多的羣衆,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有些回報甚至高達幾百倍。爲了騙取更多的人蔘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拆東牆補西牆,用後集資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祕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羣衆騙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羣衆資金;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爲名吸收公衆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羣衆“投資入股”。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羣衆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羣衆,謊稱爲新的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羣衆投資。

4、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羣衆信任。爲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以實際經營活動掩蓋其非法目的。

5、利用網絡,透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或將其設在異地,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還透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資訊,誘騙羣衆上當。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爲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6、利用精神、人身強制或親情誘騙,不斷擴大受害羣體。許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以高額利息誘惑,非法獲取資金。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加入,有的連自己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過,造成親情反目,導致人間悲劇。

首先我們可以透過對非法集資行爲的認定來判斷。我們知道,非法集資通常是由沒有獲得相關資質的個人和組織實施的,而金融機構則獲得了國家認可的相關資質,因此金融機構的集資行爲並不屬於非法集資,金融機構在集資過程 中也並未向投資者們許諾高額回報,這與非法集資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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