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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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實施非法集資對象多少人以上?

個人實施非法集資對象多少人以上?

個人雖然犯罪的力量比較有限卻也可能在社會上利用一些非法的手段達到危害性很高的犯罪程度,就比如說個人可以在互聯網網上廣泛地非法吸納社會老百姓的資金後構成了非法集資的情節,而想要懲治這種情節是需要個人達到一定的硬性要求的。那麼,個人實施非法集資對象多少人以上?

一、個人實施非法集資對象多少人以上?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實施非法集資違法行爲,集資對象30人以上,或者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即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保險消費者應樹立正確保險消費理念,警惕非法集資陷阱。

二、非法集資行爲的特徵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當前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P2P網絡借貸、農民合作社、房地產、私募基金等領域是非法集資的重災區。

三、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

(一)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二)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性質;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爲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三)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主要手段有: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僞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爲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爲誘餌開展P2P業務;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爲名吸引社會公衆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衆籌等爲噱頭,藉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衆參與非法集資。

四、保險消費者可以從以下方面識破保險非法集資伎倆:

(一)要認清主體資質,看清所購買產品的發行機構是保險公司、銀行機構還是證券公司等,發現是保險公司的,可撥打相關機構的客服電話諮詢,或登入其官方網站查詢有關情況;

(二)看清銷售人員身份,目前,保險公司大多禁止銷售人員推銷基金、債券等非保險理財產品。保險銷售人員給您推銷非保險理財產品,多是假借保險公司的名義,爲了牟取自身利益鋌而走險,產生糾紛後往往難以兌現,建議您購買前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服電話覈實相關情況,以免上當受騙;

(三)要辨別產品真僞,看清銷售的產品是否真實、合法,並獲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銷售的產品是否有規範的合同文字及簽章,是否出具正規的發票等繳款憑據;要關注收款帳戶,發行主體與收款機構帳戶應保持一致,若發現收款帳戶與簽訂合同的機構不一致尤其是收款帳戶的戶名爲銷售人員或其他個人時,應提高警惕,謹慎劃款;

(四)要理性看待收益,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冷靜分析銷售人員推銷的“高額回報”的保險產品,自覺抵制各種誘惑,避免上當受騙。

正如前文所說,個人的犯罪力量想要在社會上引起公衆的安全恐慌首先就得將侵犯的對象範圍達到法律上的指標,但是非法集資本來就在法律上被定性爲一種嚴重的犯罪而只需要有三十個人被侵害就足以用法律制裁罪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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