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
一、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二、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三、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滿足什麼條件可以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司法實踐中,犯罪行爲的犯罪主體無非就是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就包括單位犯罪,而司法實踐中,此罪比較常見的犯罪主體也是單位犯罪,如果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給消費者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