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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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減刑可不可以減刑?

限制減刑可不可以減刑?

一、限制減刑可不可以減刑?

限制減刑可以減刑,但是隻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無限制的減刑,要保證最低的服刑期限。具體的限制減刑規定如下:

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被減爲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

因此,在法律的規定上對於限制減刑並不是說不能減刑,只是在減刑的力度上會受到法律的限制。

二、限制減刑與減刑一樣嗎

限制減刑不同於原有的減刑制度,主要區分要點如下:

1、適用的範圍明顯不同。限制減刑僅適用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適用罪名範圍較狹窄。減刑制度適用的範圍沒有罪名的限制,適用於《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2、所處的刑事訴訟階段不同。限制減刑是法院在對被告人裁量刑罰的同時,對未來被告人刑罰變更進行限制的預先裁判,屬於一審判決活動的組成部分。減刑制度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根據罪犯人身危險性的降低,法院裁定對其原判刑罰種類進行變更或者刑罰減輕,屬於刑罰執行過程中的刑罰變更程序。

3、所依據的事實基礎不同。限制減刑是人民法院根據檢察機關指控,經過法庭審理,已經查證屬實的犯罪事實所進行的裁量。減刑所依據的事實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情形,這些情形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降低,人身危險性減弱,因此,對其刑罰進行減刑調整,其所據以減刑的事實依據已經相對脫離了原判事實。

4、裁量的法院不同。限制減刑是由原審判法院裁量刑罰時依法作出。而根據罪犯所判處的刑罰不同,減刑裁量的法院則不相同。

5、適用的刑罰種類差別很大。限制減刑僅僅涉及死刑中的死緩,不涉及其他主刑刑罰種類,更不包括附加刑。減刑制度適用刑罰的範圍涉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執行,理論上還包括附加刑的減刑。

限制減刑並不意味着不能減刑,只是說對於被限制減刑的對象,《刑法》之中明確規定了被限制減刑的對象。對於此類被明文規定了的罪犯,需要滿足比一般減刑更爲嚴格的條件纔有可能可以減刑,且滿足條件後的減刑力度也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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