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內容是什麼?
一、交通肇事罪的內容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爲違背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意外,使人重傷、喪命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到重大損失的做法。
3、犯罪主體:爲通常主體。即凡年滿16歲、具有刑事職責本領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包括以下4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
(1)交通運輸工具的行駛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師傅等;
(2)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
(3)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主管、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
(4)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
4、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包括大意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做法人對自己的違規做法可能導致的嚴重後果的心理立場而言。
二、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