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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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居民身份證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僞造居民身份證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我國的每個居民都是有屬於自己的身份證的,而身份證的重要性,相信也不用小編在強調。實踐中有的人就會僞造居民身份證來進行犯罪,此時就會構成僞造居民身份證罪。那麼大家知道僞造居民身份證罪認定標準是什麼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如何認定僞造居民身份證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爲。

僞造是無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制作虛假的居民身份證;變造,指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證上進行變更,改變姓名、年齡等事項內容。居民身份證,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印製、管理、頒發的,發放給境內的年滿l6週歲中國公民以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爲而實施該行爲,並希望將意欲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僞造、變造出來。

二、僞造居民身份證罪的認定標準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考察某種危害行爲是否構成犯罪,要在準確評價其社會危害性基礎上分析是否具備本罪的全部構成特徵。對於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例如出於個人癖好,模仿真居民身份證製造摹本,並未使之流入社會而僅是個人收藏的;行爲認爲自己的居民身份證字跡不清,擅自開啓證件聚脂薄膜密封加以深塗的,或認爲證件姓名用字有誤,擅自塗改的,不應認爲是犯罪。

(二)本罪與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區別

居民身份證是公安機關頒發給具有一定資格公民的證件,因而也屬於國家機關的證件的一種,但立法者出於對居民身份證制度的有效管理,單列其爲一罪,有利於懲治這類犯罪。二罪的區別表現爲:

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信譽和正常的管理活動。

2、二罪的行爲手段不同,後罪中除了包括僞造、變造以外,還有買賣。因而如果有買賣居民身份證,社會危害性嚴重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爲,應以後罪論處。

3、二罪侵犯的對象不同,後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

(三)本罪與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區別

1、二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信譽和正常活動。

2、二罪的行爲手段不同,後罪行爲手段僅限於僞造一種。

3、二罪侵犯的對象不同,後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

透過閱讀,相信大家已經清楚僞造居民身份證罪認定是怎樣的吧,實踐中對於某個行爲,只有先做出了認定之後,才能確定是否構成此罪,之後纔是關於量刑處罰的問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