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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詐騙鉅款出納最多賠償多少?

公司被詐騙鉅款出納最多賠償多少?

一、公司被詐騙鉅款出納最多賠償多少?

原則該責任不超過20%。且不能一下扣除全部的工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一)詐騙不足4 000元的,基準刑爲罰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準刑爲管制刑;5 000元的,基準刑爲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爲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爲拘役刑;

(三)詐騙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重處情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二、詐騙的受騙原因

雖然詐騙行爲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是在一些共同的特徵把握這些特徵予以防範,是可以避免使自己誤入歧途、落入圈套的。更何況很多騙子的手段並不見得很高明,受騙的主要原因還是出於受害人本身。一般說來,受害人具有一些不良或幼稚的心理意識,是詐騙分子之所以能輕易得手的關鍵。通常,下面幾種不良心理意識易被詐騙分子利用:

(1)虛榮心理;

(2)不作分析的同情、憐憫心理;

(3)貪佔小便宜的心理;

(4)輕率、輕信、麻痹、缺乏責任感;

(5)好逸惡勞、想入非非;

(6)貪求美色的意識;

(7)易受暗示、易受誘惑的心理品質等等。

以學生爲例

1、思想單純,分辨能力差

很多同學從小學、中學到大學都有“十年寒窗”的經歷,與社會接觸較少,思想單純;對一些人或者事缺乏應有的分辨能力,更缺乏刨根問底的習慣,對於事物的分析往往停留在表象上,或根本就不去分析使詐騙分子有可乘之機。

2、同情心作祟

幫助有困難的人,這是我國的優良傳統,是值得我們繼承和發揚的。但如果不假思索去“幫”一個不相識或相識不久的人,這是很危險的。然而遺憾的是,我們有不少大學生就是憑着這種幼稚、不作分析的同情、憐憫之心,一遇上那些自稱走投無路急需幫助的“落難者”,往往就會被他們的花言巧語所矇蔽,繼而“慷慨解囊”,自以爲做了一件好事,殊不知已落入騙子設下的圈套。

3、有求於人,粗心大意

每個人免不了有求他人相助的事,但關鍵是要了解對方的人品和身份。有些同學在有求於人而有人願“幫忙”時,往往是急不可待,完全放鬆了警惕;對於對方提出的要求,常常是惟命是從,很“積極自覺”地滿足對方的要求進而鑄成大錯。

4、貪小便宜,急功近利

貪心是受害者最大的心理缺點。很多詐騙分子之所以屢騙屢成,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利用人們的這種不良心態。受害者往往是爲詐騙分子開出的“好處”、“利益”所深深吸引,自以爲可以用最小的代價,獲得最大的利益和好處,見“利”就上,趨之若鶩,對於詐騙分子的所作所爲不加深思和分析,不作深入的調查研究,最後落得個“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的可悲下場。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被詐騙之後如果出納有責任的話,是必須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具體承擔多少就要看公司是怎麼處罰的,但是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原則,所以,各個公司有各個公司的規定,一般是要結合着實際的情況才能做出更準確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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