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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走私如何認定,怎樣認定單位走私

怎樣認定單位走私,單位走私如何認定

實踐中,雖然走私犯罪也是可以有自然人實施的,但多數情況下,進行走私的都是以單位爲主體實施的。而司法實務中,對單位走私的認定也就顯得很重要了。畢竟單位犯此罪與自然人犯此罪的處罰不同。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怎樣認定單位走私。

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走私犯罪,即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單位的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其他人員決定、同意,爲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法所得大部分歸單位所有。從上面的規定來看,單位走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單位走私的單位的範圍只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我國1996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刑法第30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並非所有私營企業都能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纔可以,因此,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是不能以單位犯罪認定的。

二、成立單位走私必須是爲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最大的不同在於單位犯罪必須是爲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如果只是盜用單位名義而爲個人謀取非法利益,則不是單位犯罪,應屬於個人犯罪。在認定單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時,如果單位走私違法所得歸私人所有,實際上單位走私已經演變爲個人走私,這屬於以單位走私爲幌子掩蓋非法目的的個人走私行爲。

三、單位走私必須是在單位的同意、授權或默許下實施的。

某一行爲只有體現單位的意志,我們才能讓單位承擔這一法律行爲的後果,沒有單位的意志,就不能歸責於單位。至於單位犯罪的具體實施人員並不作限制,它可以是單位的決策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代理人。當然,一般工作人員、代理人必須得到單位的有權組織或個人的授權,其實施的行爲才能體現單位的意志;否則其行爲不能視爲單位行爲。

四、個人爲進行走私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走私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已實施走私犯罪爲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走私論。

五、單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構成犯罪,偷逃稅額必須達到25萬元人民幣以上,這與個人走私的立案標準不同,個人的走私偷逃稅額達到5萬元人民幣以上應當立案。

個人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走私行爲,其實並不能一定就會構成單位走私,此時還需要作出認定。而對單位走私的認定,其實可以從上述五方面入手分析,看具體的行爲是否都滿足,要是一一滿足的話,則就可以認定屬於單位走私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周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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