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列表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立案標準是怎樣?

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立案標準是怎樣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立案標準是怎樣?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爲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爲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爲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案情,幫助、指示其隱匿、毀滅、僞造證據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爲。

根據上述規定,行爲人的行爲具有以上情形,即應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爲。

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行爲可能發生在犯罪分子被發現後,也可能發生在犯罪分子被發現前。所謂通風報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關查禁犯罪活動的情況、資訊,如查禁的時間、地點、人員、方案、計劃、部署等。其既可以當面口述,又可以透過電話、電報、傳真、書信等方式告知,還可以透過第三人轉告。所謂提供便利條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處等隱藏處所;提供錢、物、交通工具、證件資助其逃跑;或者指點迷津,協助其串供、隱匿、毀滅、僞造、篡改證據,等等。無論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則只有一個,即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處罰如行政處罰

行爲人實施上述行爲必須是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便利,不論行爲的結果如何,只要行爲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便利條件,實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爲,即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只是量刑輕重問題。

三、量刑標準

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