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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與民事欺詐有什麼區別

非法集資與民事欺詐有什麼區別

社會是複雜的,形形色色的人和錯綜複雜的關係,構成了這個社會。我們需要正確的處理這些關係,並且需要武裝大腦,明辨是非。在社會中,很多人對於非法集資與民事欺詐搞不清楚二者的區別、接下來。小編爲了使大家正確處理二者關係,爲大家詳細的介紹非法集資與民事欺詐的區別,趕快來看一下吧。

一、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在現行成文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的定義,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司法解釋不屬於法律)中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衆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爲”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部委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取得行政許可的集資行爲包括:金融機構吸收公衆存款業務;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從事保險業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公開發行基金等。

二、什麼是集資詐騙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行爲人採用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 進行集資;

2、依據《關於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衆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爲”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資罪中,行爲人的行爲要具有一定的“融資性”。 3、被害人要具有廣泛性,也就是說對象有不特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騙取一定數量的熟人或者只是騙取了個別單位的公私財物只能以詐騙罪定罪。

4、行爲人在主觀上有非法佔有募集到的資金的目的,判斷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從以下行爲進行判斷: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爲,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三、非法集資與民事欺詐有什麼區別

(一)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爲的區分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民事欺詐行爲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爲真實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於錯誤認識,從而達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關係的不法行爲。兩者都可表現爲在經濟活動中採用欺騙方法取得對特定財物的不法佔有狀態,主要區別在於:

1、民事欺詐行爲的當事人採取欺騙方法,旨在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交易從而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詐騙罪實施欺騙的目的是讓對方陷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從而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民事欺詐行爲人在簽訂合同之後,總會以積極的態度創造條件履行合同;詐騙行爲人根本無履行誠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點履行合同的行爲,也是象徵性的“虛晃一槍”。

3、民事欺詐行爲人爲了減輕責任可能進行一定程度的辯解,但不會逃避承擔責任;而詐騙行爲人則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擔責任,最終使對方遭受損失。

其中,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是二者相區分的關鍵所在。除非常典型的情況下,非法佔有的目的通常都是根據一定的客觀事實來推定的。儘管“非法佔有目的”屬於行爲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但它必然透過一系列外化的客觀行爲表現出來,我們可以根據其客觀行爲表現以及行爲效果推定行爲人的主觀心理態度。

詐騙犯罪非法佔有目的的推定,必須以行爲人實施的客觀行爲活動爲基礎事實,綜合考慮行爲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後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只有從行爲人的詐騙技術過程、各個行爲環節着手,綜合所有事實,經過周密的論證,排除其他可能,才能得出正確結論。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與民事欺詐還是有很大差別的。非法集資與民事欺詐二者採取的欺騙方法,欺騙的目的,以及在合同的實行,責任的承擔等方面均存在着關鍵的區別。但是,非法集資與民事欺詐在判斷的過程中,需要我們做出一個全方位、整體的判斷,不放過一個環節和方面,這樣才能夠正確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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