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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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怎麼認定

破壞交通工具罪怎麼認定

對於行爲人故意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爲,在我國是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即破壞交通工具罪。不過此前需要先對相關行爲做出認定。那麼實踐中,該如何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罪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一、如何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罪

(一)本罪的社會危害性及行爲表現

本罪侵犯的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給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也危及廣大羣衆生命財產的安全。

本罪的行爲表現爲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行爲,並且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

(二)本罪的主觀因素

構成本罪的行爲人: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即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本罪行爲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其破壞行爲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

二、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怎樣區分

(一)侵犯的對象不同

破壞交通設施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侵犯的對象不同。破壞交通設施罪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等保證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交通設施,透過破壞這些交通設施來達到引起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而破壞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對象則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透過破壞交通工具本身,來引起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

(二)行爲的指向不同

由於交通設備與交通工具之間的相互依存關係,破壞交通設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而且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通常是行爲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樣,破壞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設備被破壞。在這種情況下,是定破壞交通設施罪,還是定破壞交通工具罪,要視行爲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爲指向交通設施,直接破壞交通設備,應定破壞交通設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應視爲破壞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後果,適用本法第119條規定的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結果加重條文。如果行爲指向交通工具,直接破壞交通工具,應定破壞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對交通設備的破壞,也應視爲破壞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爲大家介紹的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認定,同時還爲大家對比了破壞交通工具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生活中的交通工具比較多,而構成此罪的交通工具僅僅是指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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