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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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犯吸收犯牽連犯有什麼區別?

一、結合犯吸收犯牽連犯有什麼區別?

結合犯吸收犯牽連犯有什麼區別?

(一)牽連犯的數行爲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數行爲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結合犯也是屬於不同的罪名。

(二)牽連犯的數行爲之間是牽連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爲間是吸收關係,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三)牽連犯的數行爲表現爲手段行爲、目的行爲和結果行爲,吸收犯的數行爲表現爲預備行爲、未遂行爲、實行行爲、中止行爲、組織行爲、教唆行爲、幫助行爲等。

(四)牽連犯數行爲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數行爲的故意是同一的。

(五)牽連犯的數行爲侵犯的直接客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吸收犯的數行爲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

(六)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爲,但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爲、方法行爲、結果行爲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吸收犯基於一個犯意,爲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爲。

(七)牽連犯的處斷原則爲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二、吸收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對於吸收犯,不能數罪併罰,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處罰。具體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行爲吸收輕行爲,即以數行爲中最重的行爲定罪處刑,其餘行爲被該行爲吸收;

(二)行爲吸收從行爲,即如果數行爲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爲定罪處罰;

(三)實行行爲吸收預備行爲,即數行爲中如果某一行爲是爲實施另一行爲所進行的準備,則該行爲被另一行爲吸收,只按另一行爲定罪處刑。

吸收犯;結合犯和牽連犯處罰的原則是不一樣的。吸收犯處罰的時候要遵循重行爲吸收輕行爲;主行爲吸收從行爲和實行行爲吸收非實行行爲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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