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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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發國難財如何處理

此種行爲是嚴重的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4條、《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6條、第10條的規定,對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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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經營者爲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爲,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壟斷貨源、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的,處以通報批評、限價出售商品、強制收購商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銷貨款、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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