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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於交通肇事罪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中關於交通肇事罪是怎麼規定的

在生活當中,我國交警部門反覆的在強調,要求大家在日常的開車過程當中,一定要謹遵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因爲現在道路上的車輛是非常多的,如果因爲極個別司機的一個不注意,甚至就有可能會釀成比較大的交通事故,這是非常嚴重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刑法中關於交通肇事罪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法中關於交通肇事罪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了交通肇事罪,並規定了相關的處罰。該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的交通肇事如何認定?

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內尚未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經開發並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範圍的內河航道、海運航道、湖泊等屬於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8條(見下文)的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則不定交通肇事罪,而應當分別以下情形處理:

(1)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因不服管理、違反生產勞動安全等規章制度,以及單位主管人員指使、強令他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有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3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作業活動致人死亡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致使交通工具嚴重毀壞的,以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罰。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爲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我們可以看出,關於交通肇事罪在我國刑法當中的規定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了重大的事故致人重傷、死亡的這種情況。如果有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其他情節比較惡劣的話,會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造成有人死亡的話,那麼情況就更爲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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