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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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再審程序的程序是怎樣的

再審程序一般是出現在判決生效之後,此時對於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可能存在一些錯誤,自然也就允許進行再審。而一般再審程序的啓動都是由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也就是審判監督程序。在這方面法律有相應的條件和程序要求,那究竟提起再審程序的程序要求是什麼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提起再審程序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提起再審程序的程序是怎樣的

(1)原審人民法院院長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報經審判委員會決定。

(2)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審理,也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人民檢察院進行抗訴,應當符合《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

(4)對當事人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重視,應當對申訴事實和理由進行審查,以便發現原審裁判是否確有錯誤,決定是否提起再審。

當事人的申訴,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既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但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人民法院對申訴人的答覆,也應當使用書面形式進行,但只能以通知的方式,而不能使用裁定。

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3條、64條的規定,提起再審程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必須是有審判監督權的組織或專職人員。

(2)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具備理由。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根本原因是發現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確有錯誤,否則,不能提起再審程序。人民法院了現判決、裁定錯誤的主要途徑有;當事人的申訴;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普遍性審查,發現錯誤交由院長按法定程序處理;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進行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結合上文的內容,大家應該清楚刑事案件中提起再審程序需要符合怎樣的條件,同時在程序上面又是如何要求的吧。從這些方面也能看出,要啓動再審程序也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如果發現其實並不符合再審的條件要求,自然也就不會向法院提出再審。更多再審程序的內容,你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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